關懷短訊
第四十一期 2015年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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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期病人與維持生命治療:
醫管局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的內部指引

醫管局於1998年起推出指引,指導前線醫護人員在末期病人病情嚴重和不可逆轉的情況下,可預先考慮若心臟停頓時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術的安排。醫管局最近已完成指引的更新,名稱改為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指引,除住院病人外,亦涵蓋非住院病人,例如在家中或院舍接受照顧的病人。

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俊仁醫生解釋,在適當情況下放棄無效用的維持生命治療,讓末期病人安詳離世,有關做法乃合情合法,而這做法並不等同安樂死或醫生協助自殺,更不是放棄照顧病人,醫院會繼續向病人提供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。

謝醫生表示,醫管局曾就更新指引諮詢醫護界及病人組織。他強調,指引重視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其家人的溝通過程,以及考慮到病人的最佳利益。為協助醫護人員了解更新了的指引內容,醫院會為前線醫護人員提供適當培訓。

 

決定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的基本原則
尊重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的決定
如未能知悉病人的決定,應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據
決定病人的最佳利益時,需與病人及其家人商討,務求達至共識
不可以強制醫護人員提供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治療

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指引的主要變更    
住院病人
統一住院病人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的表格
一般情況需要一位專科醫生作出決定,當病人不清醒及沒有家人時,需由兩位醫生決定,其中至少一位為專科醫生
  非住院病人
統一非住院病人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的表格
需要兩位醫生作出決定,其中至少一位是專科醫生

 

問答:

Q: 問: 如何釐定病人的最佳利益?
A: 我們要考慮醫療因素,包括進行維持生命治療後,病人病情獲改善的機會、能否維持病人生命及其生命質素等。我們還要考慮病人的價值觀、他對維持生命的看法;如果病人不清醒,這部分需要由家人提供。

Q: 問: 家人如對病人先前就有關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的決定有不同意見,醫生會如何處理?
A: 要視乎病人先前的決定是否清晰及如何表達。如病人明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,並由他人見證,該指示具有法律效力,家人不能推翻。不過,若病人並沒有具法律效力的相關文件,最終決定仍須由醫護人員與家人商討。為減少爭議,我們強調醫護人員與病人商討的過程中,最好有家人的參與。

Q: 問: 若病人沒有家人,可否授權同居伴侶參與商討?
A: 指引清楚說明,家人不限於傳統概念的配偶和子女。任何與病人有親密關係的人士也可參與商討, 但病人需預先向醫護人員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