謝俊仁醫生強調,有關做法合情合法,並不等同安樂死或醫生協助自殺,更不等同放棄照顧病人;醫院必須繼續向病人提供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。
「不作心肺復甦術指引工作小組」副主席謝文華醫生解釋,在以下情況下可考慮不提供或撤去維持生命治療:
- 清醒病人的意願
- 治療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
- 病人有訂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決定在何種情況下,不接受何種維持生命治療。
- 若病人不清醒,亦沒有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則應該由醫護人員和家屬謀求共識,以病人最佳利益為依歸。
決定不作心肺復甦術的基本原則 |
尊重病人自主 |
如果未能知悉病人的決定,考慮病人的最佳利益 |
決定病人的最佳利益,需要與病人和家人商討,務求達至共識 |
不可以強制醫護人員提供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治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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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
內部指引主要變更 |
名稱由 Do Not Resuscitate(DNR)改為Do-Not-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(DNACPR不作心肺復甦術) |
改進有關住院病人的指引,包括統一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表格及需要適當資歷的醫生作出決定 |
新增有關非住院病人的指引,內容包括統一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表格及需要適當資歷的醫生作出決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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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文華醫生說,「不作心肺復甦術」內部指引的主要改動,包括把指引推展至涵蓋某些指定的末期慢性病的非住院病人。醫管局的工作小組已完成了更新的初稿,希望透過交流會,以聽取病人組織的意見。
兩位醫生表示,指引強調病人擁有自主權和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。指引更列出有關清醒病人和不清醒病人的安排,以及家人的角色,重點是要透過良好的商討過程,清晰表達病人的意願,並尋求家人的共識。
兒童要靠家人作決定。如醫生預見病人病情會惡化,在甚麼情況下開始與家人商討? |
我們理解有需要涵蓋這些情況。如預見病情惡化,病人的心臟有機會停頓,加上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意願或最佳利益,醫生便會盡早與家人商討,以病人最佳利益為考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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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病人清醒時已作出指示,後病情惡化而昏迷,家人可否推翻病人先前的決定? |
視乎病人用甚麼方法表達意願,如只是一些概念、價值觀和方向,就不算正式指示,只能當作參考,讓家人和醫生決定病人的最佳利益;但如病人清醒時有清晰指示並簽署作實,家人便不能推翻。預設醫療指示在有效和適用的情況下,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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